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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802  
  


  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并不是要完全取消当场收缴罚款的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简单、违法行为轻微,行政机关对其处以的罚款数额小。如果规定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显然会增加当事人的履行成本,同时,也会增加代收罚款银行的工作量,造成资源浪费。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罚款数额符合一定的限制;二是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出于维护罚缴分离制度的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场收缴罚款的罚款数额作出了较低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还要符合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这一条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查处流动人员或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时,经常遇到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无法执行的情况。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当事人的身份、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是确定的,如当事人为公司或者在固定摊位从事经营等,应由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既包括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包括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由于地理上的特殊性,银行网点比较稀少,或是交通不便,比如山区、草原牧区等,如果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实有很大困难。特别是在一些水上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的决定后,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时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后,才能回到岸上,如要求他们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就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很大困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尽管不受上述特殊性影响,但其受网络、设备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人人都具备使用条件。所以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对于在这些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提出要求要当场交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提出要求要当场交纳罚款,是当场收缴罚款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要当场交纳罚款的要求,即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从方便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及要求

· 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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