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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447  
  

  行政复议和解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行政复议和解,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还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成本,是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可以和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用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依据行政机关是否有裁量权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恪守行政法定原则,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分明,不存在行政机关自行改变的空间,因此,不能适用和解。对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在合法范围内一定的酌处权,更多体现合理行政的原则,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或者变更,比如对于罚款的幅度、数额等,可以适当变更。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拥有的酌处权,这是促成和解的基础。这种酌处权不是放弃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在裁量范围内的综合考量和重新审视,不能因为进入行政复议就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

  二、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和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般是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三个月。

  四、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作为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书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后,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是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可以参照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来处理,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被申请人不履行,也可以参照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来处理,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履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和解协议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 行政复议中调查取证的规定

· 行政复议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附带处理

· 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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