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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464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与民事调解不同,行政复议调解不是纯私权之间合意的结果,而是公权与私权妥协的结果。受公权不能随意处分原则的制约,行政复议调解在适用范围、条件和内容等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适用范围上,行政复议调解限于两类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情形适用调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最典型的有行政处罚种类的选择、量罚幅度等。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自由度,这种自由度意味着经双方协商,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行为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合法的,这是行政复议调解的前提;二是该自由裁量权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据规章或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调解之列。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在适用条件上,行政复议调解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只能决定维持。在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支持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诉求,或者纵容被申请人不当行使处分权,都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法治秩序。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复议中的调解自愿原则较之民事审判中的自愿调解原则更为必要。因为,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如果强迫申请人接受调解,从而就无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必须是在存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的前提下,共同有愿意和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启动调解,并且自愿原则应贯穿解决纠纷的全程序,包括是否允许调解自愿,是否接受调解结果自愿。

  (二)合法原则。调解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包括范围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三个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调解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道德或者交易习惯进行调解,不能进行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调解下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公众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 行政复议中调查取证的规定

· 行政复议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附带处理

· 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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