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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365  
  

  冻结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应当遵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冻结存款、汇款时,应当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在实施冻结前,将实施冻结的理由和依据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该负责人批准;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冻结;

  3.具体负责实施冻结的执法人员须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

  4.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载明实施冻结的时间、地点、账户金额,实施冻结的单位和个人,被冻结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冻结的单位和个人等事项,并由金融机构代表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载明冻结的依据、期限、具体金额以及当事人的名称等基本内容,同时载明实施机关的名称、实施日期并加盖公章。

  冻结存款、汇款无须履行如下程序: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冻结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解除和财物的返还

· 行政强制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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