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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901  
  

  在涉案存款、汇款的冻结、划拨方面,金融机构依法负有协助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强制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依法履行,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未依法协助实施行政强制。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透露信息。

  为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财产,保证行政任务的顺利实现,冻结措施必须在行政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如果金融机构在采取冻结措施前向行政相对人透露信息,导致行政任务没有完成,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

  金融机构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通知书或者划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或者划拨,不得拖延。如果金融机构故意拖延,给行政相对人转移存款、汇款的机会,将受到法律制裁。

  (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冻结或划拨行政相对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金融机构擅自扩大冻结、划拨范围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出现下列两种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一是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除冻结决定书;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但是冻结期限届满。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及时解除冻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未依法划拨执行款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划拨执行款项是指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将执行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划拨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该金融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三会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责任承担主体及其责任形式

  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是指金融机构的内部纪律处分,即由该机构对责任人员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惩戒,如扣除工资、奖金、调离核心岗位等。

  金融机构违法将执行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非诉执行的费用

· 紧急强制执行的规定

· 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

· 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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