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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7   浏览量:2300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的专属立法权,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目前我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铁路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渔业法》、《海商法》等。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有: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

  三、扣押财物

  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与查封的区别:一是扣押主要是针对可移动的财产;二是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规定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如《海关法》第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四、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的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除了使用“冻结”外,还使用“暂停支付”一词。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法律在规定冻结措施时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只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作出规定。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法》、《反洗钱法》、《邮政法》规定了冻结措施(邮政法使用“扣留”一词)。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审计法》规定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因为除了上述四类行政强制措施外,还有不少强制措施没有完全列举。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登记保存”,《价格法》规定的“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

  《行政强制法》没有对强行进入住宅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规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宪法对公民住宅权作了明确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进入住宅的,需要由其他单行法律加以规定。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行政强制措施的确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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