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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281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1)申请事项确实需要获得行政许可;(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当场可以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二、补正后受理。

  当事人的申请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补充或更正有关材料后受理:(1)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当场可以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之后受理其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当场无法补充或更正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依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应予受理。对于第二种情况,如行政机关逾期不将补正的内容告知,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已经受理。

  三、不受理。

  当事人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对其申请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在决定不受理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或错误,在行政机关告知其补充更正后,仍未依法补充或更正的。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许可的申请

· 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实施许可的规定

· 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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