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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权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335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例如,电梯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安全,就必须进行现场检查,而不能只依据被许可人的书面材料。
所以,作为对书面检查方式的必要补充,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是对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的限制,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依法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执法扰民,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一、检查、检验、检测的范围。
检查、检验、检测主要是一种现场检查和实地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在两个领域运用:一是用于对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对这类事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检查、检验、检测被实施行政许可的个人或者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所设立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对有关服装加工、木料家具、五金工具等方面产品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二是用于对一些特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这主要是指用于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如交通安全检查、电梯安装检验、生猪屠宰检疫、食品卫生检查、动植物检验检疫、娱乐场所消防验收等等。
二、检查、检验、检测的手段。
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二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三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对重要设备、设施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如汽车、船舶、火车、航空器、锅炉、电梯、高空缆车、轨道、消防器材等等,其使用寿命有限,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才能及时掌握这些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隐患,排除故障,更新淘汰,以保障运营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