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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的抄告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823  
  

  所谓抄告制度,就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构之间互相抄送文件、告知情况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第一,抄告机关没有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因为有隶属关系就直接报告、通知而不需要抄告了。第二,抄告的目的是使不同的机关之间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统一性和效率性。第三,抄告的方式是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互相抄送文件,告知情况,沟通信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这一内容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抄告制度作出的重要的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本条规定的抄告制度主要是跨行政区划的行政机关之间的抄告制度,即不同的行政管辖区之间的抄告制度。

  第二,本条规定的抄告制度,只适用于不同行政管辖区之间的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实行的抄告活动。

  第三,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和对被许可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两个方面,以利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了解全面情况。在得到抄告后,如果被许可人被行政管辖区域外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就可以依法注销对被许可人作出的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活动从事监督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的规定

· 行政许可费用的规定

·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及规定

· 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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