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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7-18   浏览量:53  
  


  所谓精神病人,是指各种外界的有害因素所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由于心理活动障碍,患者扭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了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或扰乱社会秩序者统称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界亦称“智力落后”“智力低下”“弱智”“智力迟钝”“心理逊常”“心理缺陷”“精神发育迟滞”等。智力残疾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且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分三种情形规定了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时的处罚。

  (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确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是否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法律责任,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根据。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基于病理的因素,在主观上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公安机关对其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使不予处罚,也不能放任不管,任其危害社会和他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

  (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精神病人分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一贯是处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他们是真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会受到处罚。而间歇性精神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要看其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不予处罚。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主要是指,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或者精神状态还可以部分分辨是非、善恶和部分控制自己的行为。由于这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还有部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这些人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确实有所减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同时,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从轻、减轻处罚,要根据行为人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强弱程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

  需注意的问题

  (一)行为人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的判断

  在判断或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行政责任能力时,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委托或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二是调查该精神病人是否曾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是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则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宣告,结合行为人及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时的情况、医疗机构的诊断情况以及向其家属、部居、同事、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等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综合作出认定。三是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的内容可包含精神检查,辅助性检查,门诊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精神残疾证,残联或医疗部门意见,家属、邻居等了解情况的人的证言。

  (二)监护人的范围与顺序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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