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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及应采取的管教、矫治教育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7-18 浏览量:53
一、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付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知识、社会生活阅历的发展状况,从对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出发,就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相对负法律责任)。
这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追究违法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对未成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具体决定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时,不但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行为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动机、行为时的年龄,是否为初犯、偶犯,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后有无悔过表现及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有利于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四项对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1)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2)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3)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4)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即完全不负法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的管教、矫治教育措施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里的“管教”主要是进行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矫治教育包括教育和矫正,是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并适应社会的各种管理、教育、惩戒等措施的总称,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未成年人实施不利于其健康的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教育和干预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