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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8   浏览量:1980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此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均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活动合法、有效的进行,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仲裁的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

· 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 仲裁的基本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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