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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8   浏览量:1716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仲裁庭仲裁活动要正常进行,必须依赖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并非具体办案,而是负责聘任仲裁员,制作仲裁员名册、研究制定有关的仲裁工作制度,要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员,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收取仲裁费用等。为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对设立仲裁委员会规定了必备条件:

  一、仲裁委员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自己的名称,才可以区别于其他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才可以选择确定自己所信赖的仲裁委员会;住所是仲裁委员会开展正常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也是明确法律文书和其他函件的送达地等所必需的;章程是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准则,仲裁委员会只能在其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故而,章程对仲裁委员会来说是必须具备的。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仲裁法制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

  仲裁委员会应当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没有独立财产,就不可能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尽管仲裁委员会并不从事经营活动,但它仍要进行一系列行为,故仲裁法不要求成立仲裁委员会要有某具体数额的财产,但要求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必需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要有一定数额的组成人员才可正常开展工作。具体要求: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会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进行仲裁活动的是仲裁员所组成的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只有拥有了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才有了真正的意义。仲裁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二者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 仲裁的基本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 仲裁的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

· 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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