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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终止和重新利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9   浏览量:1253  
  

  仲裁协议虽然是有效的,但由于发生了某个事件,该仲裁协议因此终止。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实践,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协议终止:

  1.由于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已裁争议的仲裁协议终止。《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协议项下可能包含着许多争议,其中某些争议提交仲裁并由仲裁机关作出了裁决书,而另外一些争议则没有提交仲裁。对于仲裁协议项下未经裁决的事项而言,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这就是仲裁协议的可分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当事人放弃了仲裁协议。包含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放弃了原来的仲裁协议,使得原来的仲裁协议终止,或者当事人通过共同的书面协议或共同的默示行为选择诉讼而非仲裁来解决争议。

  3.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期限届满或仲裁协议不能实施。例如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有效,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签订仲裁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请仲裁,则仲裁协议到期失效。又如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必须为某人,而该人在发生争议需要提请仲裁时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从而使仲裁协议无法实施。

  5.仲裁裁决发生既判力,且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该裁决。在此情况下,仲裁协议已经完成了当事人约定的使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彻底解决,仲裁协议自然失去了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被当事人援用之后,由于某个事件的发生,可由当事人重新利用。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实践,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协议可以重新利用:

  1.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并依据原来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2.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员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继续依据仲裁协议进行审理,及时作出裁决书。

  3.仲裁协议项下的仲裁事项是可以分割的,一方当事人仅将其中部分争议提交了仲裁解决,嗣后双方当事人又发生仲裁协议项下的其它争议,当事人仍然可以利用原来仲裁协议就余下的争议申请仲裁。

  4.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接受重新仲裁的通知并开始重新仲裁的程序,也是基于原来的仲裁协议而行使的仲裁管辖权,是对原来的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

·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

· 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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