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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9   浏览量:1201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另外,仲裁协议的存在,也使仲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得以明确,正如诉讼中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被告一样。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

  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提请仲裁的目的所在,也是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导向,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

  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这包含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和管辖两层意思。

  1、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同时,必须属于仲裁法允许仲裁委员会主管范围的争议。

  2、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是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 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

·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

· 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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