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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2   浏览量:158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情形包括:

  (1)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2)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3)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4)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这里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情形:

  (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十四条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

· 仲裁裁决的程序、内容及法律效力

· 仲裁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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