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3 浏览量:1593
一、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我国的涉外仲裁自1950年4月与前苏联就交货共同条件达成协议而开始以来,在仲裁制度上同国际惯例基本接轨。涉外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均附设于中国国际商会,从成立至今,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了大量国际经济贸易和运输、海事中的争议,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目前涉外仲裁的受案量已居世界前列,涉外仲裁机构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广泛影响,已成为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故此,仲裁法对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采取了不同于国内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即肯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为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二、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仍应遵守《仲裁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但对外籍仲裁员的聘任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 案外人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条件、审查标准及程序处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