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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3   浏览量:1390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将申请提交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同国内其他仲裁委员会一样,没有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权力。涉外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在涉外仲裁中,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是因为有涉外因素的存在,有时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还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故而,要求比较严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 执行申请与撤销申请同时发生时法院的处理规定

·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与仲裁员的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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