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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639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对询价采购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即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成立询价小组。适合询价的货物主要是简单标准的货物,在目前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必须对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进行询价,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列入询价范围。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不少于三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代表,还要有专家,其中专家应占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询价小组在开始询价采购前,要确定下列事项:采购项目的价格内涵,如要求供应商的报价是指货物本身售价还是应当包括运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评定成交供庆商的标准,如是以价格最低成交还是综合评审成交。

  (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首先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被询价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重点考察供货品种、信誉、售后服务网点等。然后根据资格条件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并以公平的方式从中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最后向这些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吉东明采购需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3)询价。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性报价,报价提交给询价小组后,不得更改。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要形成询价报告,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了上述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明确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换句话说,就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做了实质性响应,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如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买个瓷茶杯,要求有杯体和杯盖就可以了,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按这个需求响应了,但有一个供应商在这个基础上还外送一个杯托,那么这个供应商和别的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依然属于“相等”。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满足需求即可,多余的功能不作为价格考虑因素。同时,这样规定标准明确,也更易于执行。

  《政府采购法》对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总的来说是原则性的,其中有许多问题未予明确,为此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细化了操作规则,便于采购实务操作。实践中应按财政部部门规章的细化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及基本要求

·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

·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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