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政府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的时限及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644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确定中标、成交和采购结果公告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时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规定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既给采购人决策留出了时间,又制约了采购人以种种原因推迟或拒绝确定不合意的中标、成交结果。

  (2)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与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规定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是落实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重要措施。通过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完整公开了采购需求,便于将需求与采购结果进行详细对比。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是指实现该合同采购需求的各项标的。从合同金额上衡量,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半数。实践中,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是最简单可行的方法。

  规定要公告中标金额,还要公告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目的是使采购结果信息公开程度大大提高,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 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 单一来源采购中唯一供应商公示的规定

·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及基本要求

· 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4502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