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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中唯一供应商公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631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三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其中第一项情形较为原则,实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滥用这一情形,申请对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监督,会因为竞争性不强,透明度不高,造成滥用采购资金,甚至出现腐败问题。在实践中,除了请技术等方面专家评审外,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将公示作为申请单一来源的必备环节,由采购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单一来源的情况,引入社会监督,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和效果。《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公示环节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一、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

  (1)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不能只言片语,要对采购内容进行详细描述,使公众和潜在供应商知道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2)唯一供应商名称。如果货物的供应商是代理商,为了全面反映供应商的情况,不仅要公示作为供应商的代理商,还要公示货物的制造商。

  在公示中,还要告知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使公众有渠道提出异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将上述内容归纳为: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实践中应按财政部部门规章的细化规定执行。

  二、公示媒体和公示期

  单一来源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其中,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示;其他预算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为使公众有时间评判公示内容,同时又不拖延采购进度,《实施条例》规定单一来源的公示期最少为5个工作日。采购人在公示中应当明确公示期,并说明如有疑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关于单一来源公示的有关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第二次论证,论证专家可以是原论证专家,也可以是原论证专家以外的专家。如第二次公示仍存异议的,从保证采购效率出发,可以不再组织重复论证,而上报由本级财政部门视具体决定是否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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