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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4   浏览量:641  
  


  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基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并且从更充分地体现公正、公平原则考虑,《政府采购法》确认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但是,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据此,《政府采购法》在明确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是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概括性的原则规定。也就是说,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2)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平等、自愿是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采购人和供应商也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的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既然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也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但是,必须要注意一点,就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代理机构名义签订,而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受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须受合同法约束,除了《政府采购法》另有规定的,都必须执行合同法。

  (2)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并不等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时完全具有随意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确定以后,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采购即使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只能在取得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后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 政府采购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 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

· 对评审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 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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