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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4   浏览量:667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立法强调合同自由,合同采用什么形式,由当事人决定,一般不加以干涉。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不完全等同于一和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

  (2)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具体采用何种书面形式,《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有待国务院及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要求及采购文件的构成

· 政府采购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 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

·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和澄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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