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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1864  
  


  一、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的必要性

  质疑、投诉制度是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损害。而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有机会赢得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在采购活动中自始至终得到公平对待,也就是获得公平的商业机会,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最大合法权益。因此,质疑、投诉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供应商的商业机会。

  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程序性和不可逆性。采购程序一旦开始,除非遇到“项目废标”等特殊情况,否则一般不会无故中止。而供应商从发现问题到提出询问、质疑需要一定的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研究答复询问、质疑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等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证后发现供应商询问、质疑事项属实,需要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却往往已经无法纠正。这种现象在有关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是“公告”而非“公示”(这一点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之日就已经可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质疑某位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而未进行回避,并影响了中标结果。采购代理机构经查证后发现情况属实,原中标结果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中标通知书即已发出。由于采购的是通用产品,中标供应商拿到中标通知书后次日就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并已交货。此时重新招标已经不可能。值得警惕的是,实践中还有一种更不好的现象,少数采购人在发生供应商质疑或者估计可能会发生质疑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夜长梦多”,甚至有意抓紧签订合同并赶紧履行,以早日“生米煮成熟饭”,造成既成事实。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不仅难以真正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政府采购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将受到挑战。因此,为了给询问、质疑供应商保留商业机会,让供应商得到实质性救济,《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暂停履行合同。

  二、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与投诉阶段暂停采购活动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在理解上,要注意这里规定的暂停签订或履行合同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暂停采购活动”的区别与联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这里规定的暂停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在询问、质疑阶段;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暂停采购活动是在投诉处理阶段。其次,这里规定的暂停签订或履行合同是由采购人酌情自主做出的行为,它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所规定的暂停采购活动是由财政部门酌情决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按照财政部门的通知执行。第三,这里规定的“暂停”仅限于暂停签订合同或暂停履行合同;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暂停采购活动的范围则更广。比如,供应商对招标资格预审结果不服而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认为投诉事项可能成立,假如此时采购过程已经进展到即将开标阶段,财政部门就可以通知采购人暂停开标。

  尽管这里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暂停采购活动有以上区别,但实际上二者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在许多情况下,前者往往是后者的存在基础。因为从一般项目采购过程的正常耗时以及质疑、投诉的相关时限来看,公开招标项目从发布招标公告到签订合同一般在40天左右,非招标项目的采购过程用时一般更短,而提出质疑、答复质疑的法定期限均为7个工作日,提起投诉和投诉处理的法定期限分别是15和30个工作日。如果没有询问、质疑阶段对于合同签订或履行的暂停,投诉阶段的暂停采购活动很可能就无从谈起。按照质疑前置原则及法定职责,在询问、质疑阶段,财政部门不太可能直接介入并要求暂停采购活动。因此,《实施条例》赋予了采购人在询问、质疑阶段暂停签订合同或暂停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采购人应当暂停而不暂停,为避免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质疑供应商可以及时向财政部门投诉,由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责令采购人立即暂停签订或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兼顾了与我国正在进行加入谈判的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接轨。2012年版《政府采购协定》第十八条“国内审查程序”的第七款要求:“每一参加方应当引入或者保持具有以下内容的程序:快速的临时措施,以保持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该临时措施可以导致采购活动的中止……”

  三、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的义务主体为采购人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即使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签订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也是以采购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仍然是由采购人承担。因此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的义务主体为采购人,而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 政府采购答复供应商质疑的时限、形式及答复内容的要求

· 政府采购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 对评审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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