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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质疑前置原则及投诉时限、负责处理的部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63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如果能顺利成为中标者或者成交人,就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了合作伙伴;如果不能成为中标者或成交人,就有可能因有非正常原因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产生纠纷。尤其是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的情况下,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立的情绪就会明显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可能出自供应商本身,也可能出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能令质疑供应商信服,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质疑供应商,使供应商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就需要为质疑供应商继续提供一个公正、迅速解决问题的救济途径,以使供应商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了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权。

  一、质疑前置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的主体仅限于“质疑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商未经质疑不得提起投诉,这就是质疑前置原则。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主要是考虑:一是鼓励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主协商快速解决争议。有很多质疑事项一般通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说明即可以得到化解。另外,由于有投诉程序的威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到质疑后一般会认真审视自己的采购行为,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很可能会及时进行自我纠正。这样争议可能在萌芽状态就得到解决,不仅避免了争议升级,而且解决争议的速度更快,供应商得到实质性救济(比如得到了参加投标甚至中标的机会)的可能性更大。对供应商而言,这比经过漫长的投诉程序,赢得投诉却失去了商业机会要有意义得多。二是减轻行政负担,以便财政部门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处理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重大、复杂事项。质疑前置原则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供应商只有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且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才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必须是已经过质疑的事项。

  二、投诉时限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投诉应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三、负责处理的部门

  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和地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有的国家和地区由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则由地方法院负责裁决。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下令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参与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处于比较中立的地位,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有关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能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

· 政府采购答复供应商质疑的时限、形式及答复内容的要求

· 政府采购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 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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