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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9   浏览量:711  
  


  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因此,无论是从采购主体还是从资金性质来看,政府采购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1)审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对整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除了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实施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检查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与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都必须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主要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应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审计机关应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通报是指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财政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 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管理的规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的规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 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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