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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委托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4   浏览量:1134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委托和开户两个环节。

  一、委托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首先要与客户订立委托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方便客户办理委托,证券公司有义务备置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客户使用。证券买卖委托书是统一制定的具有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书,目的在于规范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与受托行为。证券买卖委托书按照客户买进与卖出证券的不同可以分为二种,即购买委托书和出售委托书。证券买卖委托应当记载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号码和住所;(2)委托人的账号;(3)委托的日期和时间;(4)证券的种类和名称;(5)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6)买卖限价;(7)委托的有效期限;(8)委托人和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签章;(9)其他事项。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方式很多,当前使用最多的委托方式主要有三种:(1)当面委托,即柜台委托,是指投资者到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亲自填写证券买卖委托书,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2)电话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电话向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进行电话委托,证券公司首先应当与投资者签订电话委托协议,置备专门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在客户接通上述系统发出交易指令,由该系统确认后,客户的交易指令生效,并进人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撮合成交;(3)电脑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公司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联结的电脑终端,按照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买卖委托指令,以完成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方式。上述三种委托方式,可以由客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其中电话委托和电脑委托完全由客户自己操作,委托指令在输入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电脑系统之前,首先应当在证券公司作出记录。证券公司应当置备电话录音或者其他能够记录并保存客户交易委托的设备,对客户的电话委托和电脑委托进行同步记录,并予以保存,以备查询。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记录是证明客户与证券公司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证券公司代客户买卖证券的凭据。不论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的交易是否成交,证券买卖委托记录无论是柜台委托保存的书面委托书,还是电话委托、电脑委托保存的录音及其他委托记录,都必须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以备日后查询。

  二、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保护的措施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属性

·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内容、种类及其禁止行为

· 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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