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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4   浏览量:1042  
  

  一、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是证明客户与证券公司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证券公司代客户买卖证券的凭据。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对所买卖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作出了明确的指示。证券公司执行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及时、准确,如有错漏或者其他违背客户意思表示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遵守的规范。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和委托书载明的客户的委托要求,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出市代表,将客户指令输入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或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终端直接将客户指令输人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系统进行撮合。当客户委托的交易成交后,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结算规则的规定办理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为客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和证券的过户,并对证券交易的所有环节作出交易记录。证券公司作出的交易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应当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买卖成交报告单是证券公司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制作的,记载证券交易成交情况的文件。证券买卖成交报告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的姓名(名称)和代码;(2)客户的账号;(3)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4)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种类、名称、数量、价格;(5)委托的日期、时间和序号;(6)成交的日期、时间和成交的情况;(7)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及金额;(8)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签章或者代号。证券买卖成交报告单应于买卖成交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交付客户。

  二、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证券买卖对账单是证券公司编制的在一定期间内,客户在该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情况记录。证券买卖对账单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正本交客户存查,副本保存于证券公司备查。证券买卖对账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客户姓名或者名称;(2)客户代码;(3)资金账号;(4)委托日期、时间和序号;(5)交易场所;(6)成交时间;(7)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8)交易费用;(9)其他事项。证券买卖对账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即与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一致,不得作虚假记载。同时,对账单还应当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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