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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243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首先要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收购人或者其控股股东要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收购人或者其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给予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对这部分人员,也要给予警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此,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还要依据民法的规定赔偿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因恶意收购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者约定交易结果行为的法律责任

· 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 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监管机关查封的方式、冻结证券的相关规定及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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