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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准备金及其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078  
  

  保险准备金,又称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机构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

  1、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例如,投保人于8月20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4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7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7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

  3、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4、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保险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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