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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9 浏览量:945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这里所说的军工产品,主要是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等。由于军工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并牵涉到保密和国家安全的问题,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