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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9   浏览量:945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这里所说的军工产品,主要是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等。由于军工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并牵涉到保密和国家安全的问题,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

· 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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