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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9 浏览量:906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因为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复杂性,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在有关的专门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以前,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授权,可以适用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则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