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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的规定及对超载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7   浏览量:1319  
  

  一、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质量”,也即机动车载物的体积和质量,是指机动车除本身整备质量外的最大负荷能力。“核定的载质量”,是机动车制造厂商在机动车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根据车辆发动机的功率以及车辆底盘各部分的设计计算,并通过实验和实践得出来的机动车载重量。

  二、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三、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是指对装载要求而言,过长、过大或过重的不可拆卸、分解、组装的成件物品。常见的不可解体物品,多半是钢材、木料、水泥预制品、钢铁制品等。

  四、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五、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运输上述危险物品,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所运输的危险物品必须是允许用车辆运载的,而且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该危险物品对车辆的特殊运载要求。

  2.危险物品包装必须附有明显标记,注明危险物品的危险属性,如易爆、易燃、有毒、放射性等。

  3.危险物品的装载要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

  4.不准在车内或靠近车辆的地方吸烟,更不准驶进火源地带。

  5.运载易燃性液体时,还要在车架上系一根金属链,使其一端触地,防止静电起火。

  6.必要时,配备专门车辆、人员沿途押运,随时监护危险物品的运输情况。

  六、对超载的处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 机动车会车规则

· 行人的优先通行权

· 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场合的行车规则

· 交通违章累积记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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