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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33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不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顾车辆追逐、猛跑;穿越、倚坐道路护栏;不遵守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等等。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携带禁止上车的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在货运机动车上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乘坐机动车违章跳车或者将身体伸出车外;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等等。

  非机动车驾驶入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主要有:违反右侧通行的原则;驾驶需要登记而没有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安全机件不全或者无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违反非机动车的装载规定上道路通行;违反会车规定;违反转弯规定和超车规定;驾驶三轮车并行,驾驶人力车并行、滑行或者曲线行进;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等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有动力装置的两类非机动车实施15公里限速的规定,非机动车的超速行驶也将成为一种受处罚的行为。

  对于上述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的规定,各地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在五元至五十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实际确定。

  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一规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扣留非机动车的目的就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罚款处罚。这里所谓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入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罚款,而不是对违法行为或者罚款处罚本身存在异议进行辩解。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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