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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9   浏览量:1229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1、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2、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3、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自行撤离现场;

  5、不属于应当立即报警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立即报警,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程序。否则,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后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处理步骤及方式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2.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4.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当事人自行赔偿;

  (2)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 交通事故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分类

· 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

· 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规定

· 行人的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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