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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大事故频发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13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被确定的责任比例超过70%以上。

  “专业运输单位”,是指以从事经营运输业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各类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公交公司等。但是不包括从事铁路和民航运输的单位。

  “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隶属于该专业运输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的特大以上交通事故在六个月的期间有二次或者超过二次。

  “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指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担的责任

·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具体认定

· 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规定

· 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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