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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9   浏览量:1208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二、简易程序现场处置

  (一)固定现场证据。

  (二)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⑴ 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⑵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⑶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现场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四、损害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

· 交通事故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分类

· 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

· 机动车会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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