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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及先行垫付的适用情形及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4   浏览量:1085  
  

  一、救助基金的来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垫付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补偿后,依法代位取得了受害人具有的针对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基金因补偿受害人而遭受的损失。追偿所得依然归救助基金所有。

  (四)救助基金孳息;

  主要包括基金利息以及基金通过其他方式运作而获得的增值收人。

  (五)其他资金。

  除以上各种来源以外,还有社会上提供的捐助、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等收入。

  二、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三、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范围

  救助基金只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制的原则、限额结构及限额标准

· 交强险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

· 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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