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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9   浏览量:736  
  


  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一般规定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具体明确,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且签发《征免税证明》。

  所谓“主管海关”是指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货物进出口地海关往往不一定是企业所在地海关。将审批权限明确在主管海关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主管海关比较了解本地区企业的情况,便于海关审批;二是因为减免税货物一般只能企业自用,便于海关后续管理。

  二、无需办理确认手续的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所谓“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主要是指不需要经海关审批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于这类减免税货物,一般只需持凭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在进出口口岸办理减免税手续。根据《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1)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如果海关已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事后有关方又赔偿了相应的货物,该货物不能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规定;赔偿相应货款的,也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监管年限及要求

·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

· 关税减免概述

· 海关稽查的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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