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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退还的范围、时限、程序与相关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1 浏览量:756
关税退还是指在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后,发现多征税款,由海关主动或者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由海关将已经缴纳的部分或者全部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制度。
一、退还的范围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是否属于“原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而言,货物的外包装被拆除,经短期使用才能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一批货物中只有部分存在品质或规格问题仅退运这部分货物等情况均可视为“原状”。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还的时限、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这里的“海关发现”,并不受时间的限制,无论海关是何时计征税款的,也无论海关是何时发现多征税款的,只要一经发现并确定,就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二)纳税义务人申请退税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1)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2)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4)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①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的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②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滞纳金是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通过使滞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快履行税款给付义务。滞纳金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进出口货物。虽然征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具有明显的惩戒作用。因此,滞纳金与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完全不同,海关退税时不应退还滞纳金。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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