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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禁止兼任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6   浏览量:623  
  


  出纳人员是会计机构中直接与金钱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出纳人员直接管理一个单位的钱款进出,所以对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记账等几个岗位不能兼职。根据会计法有关稽核工作岗位的规定,如果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显然容易作假,所以要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是指对本单位的各种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后,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的保管,如果允许一个人既管理一个单位的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显然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包括记账工作岗位的大部分但不是全部(比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往来日记账就不包括在内),这部分记账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也不能由出纳人员兼任,一个人既管理钱款,又管理记账这一发生钱款往来的根据,很容易监守自盗。这是对出纳人员兼任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的法律限制。至于前面提到的一个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往来日记账,如果确有需要,一般可以由出纳人员兼任,但也要结合出纳人员的职责,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设置的原则

· 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的义务

· 会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对会计档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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