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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范围与从业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6   浏览量:1019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具体明确,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其中,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

· 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设置的原则

· 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的义务

·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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