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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先予执行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267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性程序制度。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从裁决生效到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段时间里,个别劳动者可能因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先予执行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在最终裁决前让被申请人先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仲裁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
二、适用条件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所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是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三、注意事项
1、先予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2、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即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后必须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3、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生活一般面临暂时性困难,这时候再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是不现实,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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