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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与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038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首先,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其次,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与调解书不同,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届满时,当事人未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保证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有权予以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的原因、理由。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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