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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946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

  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在尚未发生侵害事实和权利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得开始计算。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是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了已被侵害的事实。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仲裁裁决的效力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及制作

·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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