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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1   浏览量:697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由于地役权的设立直接影响到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即便所有权人,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取得用益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已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地役权的期限

·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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