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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1 浏览量:572
地役权抵押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上的其他物权分离单独设定抵押权,需役地的其他物权抵押时,地役权一并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随抵押物一并转让。
(1)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用益物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实现担保功能,但是由于其从属于需役地的特性,不能作为独立担保物单独抵押,其抵押价值必须体现在需役地物权的抵押价值中。如果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虽然在设定抵押时还不会发生地役权和需役地物权分离,但是,一旦抵押权实现,就会导致地役权和需役地上的权利分别属于不同主体,这就违反了地役权从属性原则。
(2)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即抵押权人在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基于用以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要依法转让,则一并抵押的地役权也同时转让。
应当注意的是,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但其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地役权和其依附的需役地物权一并抵押的,在涉及抵押物的评估、处置过程中,应当体现地役权的财产价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作为抵押财产的一部分,其财产价值不应忽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规定
· 地役权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