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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2 浏览量:567
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如基于租赁或者借用等正当法律关系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当事人双方多会对因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责任作出约定。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因正常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往往由所有权人负担,因为有权占有人所支付的对价就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的补偿。例如,甲公司将其小轿车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每月支付给甲公司5000元使用费,半年后该车必然会因使用而发生损耗、折旧。此时,一般情况下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因为乙公司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费即是对轿车使用价值的补偿。当然,如果乙公司采取破坏性方式使用该车,致使该车提前报废,双方对此有事前约定的,那么按其约定处理。实践中,在有权占有情况下,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而受到损害,其责任确定和解决方法并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惯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租给他人使用,应当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损坏后的担保。此外,相关的法律也会对特定情形下占有物损害的责任作出规定。
对于无权占有时,无权占有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就需要根据无权占有的具体情况判断。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财产的时候,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该财产。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则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所谓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缺乏依据但仍然继续占有。例如,拾得人在失主请求返还拾得物后,拒绝交付,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再如,小偷占有赃物等。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两层意思:
(1)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物遭受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物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权利应有合法的根据,恶意占有人的占有缺乏合法的根据,其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人,其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物主的利益使用物,不能享有善意占有人所享有的善良管理、使用的抗辩权,其对占有期间物的任何损害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只要其使用占有物导致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称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的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例如,在使用中导致物变形、磨损、外形损害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地役权在供役地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