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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手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2 浏览量:607
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国家维护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都是物权变动的内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如果地役权虽然已经发生了变动,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则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变动。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只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便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没有发生过。例如,当地役权人取得供役地的用益物权,因混同而导致地役权消灭时,就应当及时办理地役权的注销登记,使供役地负担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公众公示。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是因为该供役地的用益物权很可能会转让给第三人,有负担的不动产和没有负担的不动产在价值上是完全不同的。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了具有负担的不动产之后,将会使受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对受让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维护登记簿的公示力、公信力,必须在地役权人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注销该地役权登记后,地役权变动才能生效,否则地役权仍然存在。同时,向公众公开不动产负担的情况,对保护受让人的利益、防止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综上,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只有当事人自己申请办理了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才有必要去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未登记的,不存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问题。
(2)地役权的变更登记包括以下情形: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如因暴雨等原因导致通行位置发生位移;地役权内容变更的,比如地役权的期限、利用目的、利用方法发生了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役权消灭对应的是注销登记,包括以下情形: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3)办理地役权变动登记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办理地役权变动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地役权消灭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4)地役权当事人对其设定的地役权进行了登记,但在地役权变动或消灭时,未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地役权变动或消灭后,登记记载的权利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善意第三人信赖登记公信力而实施了相应的交易,容易带来一定风险甚至损失。此时善意第三人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地役权在供役地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的规定
· 地役权在需役地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