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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2 浏览量:625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所谓控制,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所谓支配,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利用。根据是否具法律上的原因,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
两种占有发生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外乎两类情形: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
关于第一类情形,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适用占有的规定,即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459条至第461的规定。
关于第二类情形,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有不同,均可适用占有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地役权在供役地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的规定
· 地役权在需役地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的规定